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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轮渡有限公司旅游客运航线乘船管理规定》
厦门轮渡有限公司旅游客运航线乘船管理规定
为创建安全、文明、和谐的乘船环境,维护客船的安全营运秩序,根据《水路乘客运输规则》、《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调整厦鼓轮渡航线的公告》,结合厦门轮渡有限公司(承运人)实际情况,特作以下规定:
第一节 购票 第一条 船票(登船卡、购票凭证)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船票(登船卡、二代身份证)是乘客乘船的凭证,乘客应按所持船票(登船卡、购票凭证)标示的日期、地点、班次乘船。乘客丢失船票(登船卡)应另行购票。 第二条 船票应在承运人、承运人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买,承运人对乘客未通过指定渠道购买船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条 船票分全价票和半价票,乘客购票时应当场核对票、款,妥善保管船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船票票价为乘客乘船日的适用票价,承运人调整票价时,已售出的船票不再补收或退还票价差额。 第四条 承运人一般不接受儿童单独乘船。随同成人乘船身高1.2~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半价票;超过1.5米时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超过一名时,应按超过人数购买儿童半价票。 第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给予购买半价票。 第六条 购买同一班次的团体票(多人票),往返都应按票面标示人数一起检票乘船,离开团队单独乘船的乘客需要另行购票。
第二节 检票 第七条 乘客应按所持船票标示的日期、地点、班次在检票口检票后才可乘船。站点在开航前提前停止检票,各码头及航线首、末班时间在码头公告。 第八条 实名制船票进站检票时须出示乘船人证件原件,票、证、人一致方可进站、乘船。无票或持他人证件进站、乘船以及拒绝票务人员验票、查验相关凭证的,不允许进站候船并按相关管理条例处理。 第九条 乘船人应妥善保管船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由于持票人保管不善导致的票面信息不完整导致船票不可识别须另行购票。 第十条 检票时发现应购买全价票而购买半价票的儿童,应重新购买全价票,原半价票给予退票,免收退票费。 第十一条 除了儿童半价票外,其他持用优惠票乘船的乘客不符合优待条件时,应重新购买全价票,原优惠票给予退票,核收退票费。
第三节 退票 第十二条 已使用的船票概不接受退票。未使用的船票可在距开航时间1小时以前办理退票并核收退票费,超过规定退票时限不予退票。 第十三条 乘客购买的纸质船票退票必须在购票(起运)站点办理;网上购票的退票按互联网购票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退票费按每人票价10%计每人退票费(以元为单位,元以下的尾数进整到元)。 第十五条 由于台风、大雾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退票,不收取退票费。 第十六条 船票售出后不办理签证改乘手续。乘客要求变更乘船的班次时,应在退票时限内办理退票并支付退票费,再另行购票。 第十七条 在春运等客运繁忙季节,承运人可以暂停办理退票。
第四节 候船及乘船 第十八条 乘客须经检票后有序地进入候船区域,在黄色安全线以内候船;候船和上下船时不要互相拥挤;严禁在趸船边缘行走、坐卧、放置物品。 第十九条 为确保安全,防止超载,当到达开航时间或接近船舶核载人数时,乘客应听从工作人员指挥,等待下个航班,严禁拥挤或强行登船。 第二十条 乘客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上下船,不得从出口处上船;乘客应在船停稳后先下后上,依次上船;当趸船或舱门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停止上下船;趸船门和舱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趸船门和舱门;不得手扶趸船门和舱门或挤靠趸船门和舱门;乘客下船后应尽快离开码头区域,不得在码头逗留、拍照,严禁攀爬、跨越或钻越围墙、围栏、闸机等。 第二十一条 每一乘客可免费携带总重量20千克(免费儿童减半),总体积0.3立方米的行李。 每一件自带行李,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5米(杆形物品2米)。 残疾乘客乘船,另可免费携带随身自用的非机动残疾人专用轮椅一辆。 随身携带行李或物品的乘客必须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的安全检查(机检或手检),听从工作人员的劝导。 乘客随身携带行李或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妨碍其他乘客。 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物品严禁旅客携带上船。 1. 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其他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 2. 各种有臭味、恶腥味的物品; 3. 灵柩、尸体、尸骨; 4. 猫、狗、蛇、虫及其他危害他人安全或健康的宠物、动物。 旅客违反本规则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乘船。老、弱、病、残、孕妇及行动不便者须有专人看护方可乘船,不足150厘米的儿童上客船楼上需有成人陪伴,严禁儿童在船上奔跑嬉闹;雨、雾天甲板湿滑,行走时请当心,以免滑跌。 第二十四条 乘船时,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船舷、护栏外,不准躺、卧、占据和蹬踏座席;严禁攀爬、跨越或钻越船上护栏;不准损坏船上设备、设施;不得进行其他妨碍船舶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请爱护船上的消防、救生设施和其它公共服务设施,不要随意玩弄或者挪动,以免影响急用或发生危险;严禁进入驾驶台、机舱、甲板工作区、船员居住区等标有“旅客止步”的场所。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码头范围内钓鱼、游泳;严禁在码头、站点和轮船内吸烟、吐痰和乱丢废物;严禁乘客擅自开关通道门、擅自解缆绳和损坏码头其它设施;严禁在码头、船上打闹、斗殴及发生有碍安全的行为;禁止乘客在码头、船上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遇台风、浓雾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航行时,乘客应服从现场人员指挥,有序疏散或原地等候,不得破坏公物或制造其它不安全事端。 第二十八条 因疾病、自杀、斗殴或犯罪行为而死亡或受伤者,以及非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过失造成的失踪者,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所发生的打捞、救助、医疗、通讯及船舶临时停靠港口的费用和一切善后费用,由乘客本人或所在单位或其亲属负担。 第二十九条 乘客在船上拾到他人物品,应交工作人员处理。乘客在船上失落物品,可以向工作人员咨询。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站内、船舱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人,站、船均可拒绝其上船或责令其下船;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未使用至到站的票价不予退还,并在票背面做相应的记载,运输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对烈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等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的旅客,可以拒绝运送,并对其未使用的船票部分按规定办理退票手续。 第三十二条 乘客必须自觉维护码头和客船上的治安秩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乘客有权对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服务规范的行为给予批评和投诉。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20日起施行。
厦门轮渡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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